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082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5010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8121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20060925)
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0821)
《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由公安部办公厅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法制〔2020〕1009号为了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中的部分法律文书式样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扣押清单》《查封/解除查封清单》7个法律文书式样进行了修改,补充了《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3个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修改。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和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向值班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等权利,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进行修改。根据刑事诉讼法、《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增加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说明的内容;在《起诉意见书》中增加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内容;在这两种文书中均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要简要写明相关情况的要求。
(三)对查封、扣押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完善。为了防止随意查封、扣押,在《扣押清单》《查封/解除查封清单》中增加了“法律文书号”。
(四)新增了法律文书式样。为规范取保候审执行和鉴定活动,新增加了《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3个法律文书式样。
二、工作要求
(一)组织学习培训。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组织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审核审批人员及时学习,熟悉掌握此次修改和补充法律文书式样的具体内容和制作使用要求。
(二)确保规范使用。此次对法律文书式样的修改和补充,体现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出的新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出现执法问题。特别是要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对于涉案金融账户内的财产,只能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扣押。扣押财物、文件的,要在《扣押清单》中填写《扣押决定书》文号;如果是在执行拘留、逮捕或者搜查过程中进行扣押的,应当填写《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号,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并在《扣押清单》中填写该法律文书号。对于查封、解除查封的,要在《查封/解除查封清单》中填写《查封决定书》《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号。
(三)做好办案信息系统中法律文书的更新。请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新式样对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更新。对公安部未制定统一法律文书式样的,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法制局。
公安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 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 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 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应当及 时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依法同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 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 师提供辩护的,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 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 强制措施;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 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 或者改正。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 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11、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2、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 定或重新鉴定。
13、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4、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5、知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犯罪嫌疑人本人书写)
犯罪嫌疑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犯罪嫌疑人:
办案民警: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
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同时将本告知书复印一份附卷。
附件2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 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 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核。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 定或重新鉴定。
0、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1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 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被害人本人书写)
被害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被 害 人:
办案民警: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害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情况,同时将本告知书复印一份附卷。
附件3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5、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证人本人书写) 证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证 人: 办案民警: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证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情况,同时将本告知书复印一份附卷。
附件4﹡﹡﹡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 )提捕字〔 〕号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时间、种类及执行场所)。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辩护律师×××……[如有辩护律师,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本局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经依法侦查查明:……(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并说明应当逮捕理由。)(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简要写明相关情况。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现有(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其他证据)等证据证明,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具体说明其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或者(……涉嫌×××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本案卷宗 卷 页。
附件5﹡﹡﹡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公( )诉字〔 〕号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时间、种类及执行场所)。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辩护律师×××……[如有辩护律师,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最后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叙述。)(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具体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和解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简要写明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履行情况,同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如果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件6***公安局扣押清单
附录7* * *公安局查封/解除查封清单
附录8﹡﹡﹡公安局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 (存 根)
附录9﹡﹡﹡公安局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存根)
附件10﹡﹡﹡公安局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副本)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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